文|燕文华
中国法院网7月24日晚转载了一篇来自新华社的报道,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将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要求,把严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以及民营企业、企业家人格权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坚决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
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24日举行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获悉的。最高法要求,要时刻保持依法审慎,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在强制措施适用上把握“适度”,办案进程中严防“久拖”,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最高法同时提出,各级法院要强化主动服务、积极作为,通过公正高效司法促推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把“两个毫不动摇”、严格依法平等保护要求落到实处。
最高法明确提出,要及时跟进、健全完善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司法保护机制,坚持好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一体融合的司法理念,坚持公正合理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有机结合,依法公正审理个案与树立科技创新司法规则有机结合,切实形成最有利于保护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撑和工作合力。
然而,南京一位名叫王苏湘,在革命老区江苏盐城与其下辖的东台、盐都两市区打了几场官司的商人,迄今也没有获得他被拆迁资产的补偿款项。
(一起简单纠纷,长路漫漫维权。)
代持之诉:委托购买暗藏隐患
经一审东台法院、二审盐城中院查明的事实证明:
2011年3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盐城晚报》刊登公告,拍卖其受让的包括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债权、通富公司、机电公司、华裕公司的抵债资产。现今的东台农副杂品公司退休职工崔业林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拍卖成功,但250万转让款均由王苏湘支付。
5月,崔业林向王苏湘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关于东台市通富、华裕、金属材料、东台再生公司肆个单位资产权问题,我是受南京王苏湘的委托,与东方资产管理、银鼎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办理过户手续,后因阴差阳错到了我的名下,其实四公司过户出资均是王苏湘出的钱,产权理所当然是王苏湘的,本人未出资,今后涉及税收及其他费用均由王苏湘承担,与本人无关,特此承诺,承诺人崔业林”。
10月,东方公司致《函》工行东台支行,告知崔业林竞买并成交通富公司抵债资产、机电公司抵债资产、华裕公司抵债资产、再生公司债权资产包。该函载明“应买受人崔业林书面要求,商请将上述1、2、3项物权资产先过户到贵行名下,再过户到买受人崔业林名下,有关税费及责任由买受人崔业林承担,具体事务由买受人崔业林办理,商请贵行予以配合”。
2016年11月,崔业林向东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东台支行、东方公司协助崔业林办理拍卖成交的土地及房屋的过户手续,崔业林一二审俱胜诉。
2017年,崔业林取得涉案房屋和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述不动产诉讼、变更登记等所有费用均由王苏湘给付、承担。
2018年2月,崔业林将其中一处抵押贷款。
同年6月,崔业林经于某、宣某和王某见证,再次向王苏湘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有我以东台市机电设备公司(三个公司),已过户在我名下,我用该房向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肆拾柒万元整,我承诺该贷款负责偿还,与王苏湘无关,相关事务不再发生,如有类似发生,后果自负,特此承诺,承诺人崔业林。”
同年6月,在崔业林于2011年5月出具的承诺书上,于某载明“该资产确系王苏湘所有,见证人于某”,宣某载明“该资产确系王苏湘出资,证明人宣某”.崔业林亦签名确认。
王苏湘称,其多次要求崔业林将拍卖资产包归还自己,并办理产权变更未果,于是只好于2020年8月向法院起诉了对方。
“诉讼时,王苏湘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对案涉地块进行了查封、冻结。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告知王苏湘案涉2号地已拆迁,后王苏湘代理律师在法官动员下予以了撤诉。但该案承办法官后在判决书中,陈述成诉讼过程中,王苏湘放弃了对2号地的诉求”。王苏湘方称。
2021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除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修建风光带已经拆迁的2#,被告崔业林需要协助原告王苏湘办理1#和3#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
崔叶林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关于以物抵债问题,双方也产生了诉讼,东台法院判决被盐城中院撤销,二审法院判决:崔业林和东台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协助王苏湘办理涉案21间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案件的终审生效判决中,都确认:包含案涉2号地在内的所有崔业林向东方资产公司所购房地产均是受王苏湘委托而为,其所有权应归属于王苏湘。”王苏湘方表示。
(投诉人称:“城管局称信息没有,实际上协议早已签署。”)
民告官案:行政诉讼讨拆迁款
“得知案涉2号地被拆迁后,2022年6月王苏湘向东台市住建局、东台市城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案涉2号地的拆迁协议等,东台市住建局答复: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王苏湘说。
在此情况下,2023年1月,王苏湘在盐都区法院对东台市住建局提起行政诉讼(城管局为第三人),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征收拆除2#不动产,却未进行补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进行补偿。
诉讼过程中,东台市住建局提交了与崔业林签订的,有签名为崔业林,但多处内容空白的拆迁协议。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
“本案中,何垛北路55号2#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系第三人崔业林,被告东台住建局及相关实施单位与崔业林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崔业林于2020年8月23日将房屋交付,次日房屋被拆除。
后原告王苏湘于2021年1月向被告东台住建局及相关实施单位函告其与崔业林之间存在产权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东台住建局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与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崔业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基于协议约定、崔业林交房,实施了拆除行为,并陆续支付征收补偿款,不存在未履行补偿职责即拆除房屋的违法情形。原告王苏湘要求被告东台住建局对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依据不足。关于案涉不动产拆迁利益归属争议,王苏湘可基于已查明的事实,通过民事诉讼向崔业林主张。”
“盐都法院一审和盐城中院二审,都回避了王苏湘曾在民事诉讼中对案涉地块予以诉讼保全、以及东台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答复拆迁补偿协议等资料不存在等对王苏湘有利的举证和陈述,驳回了王苏湘的诉讼请求。”知情人士称。
另据悉,因为原住户矛盾突出,不断信访,“为维护社会稳定,城管局才陆续支付部分补偿款”。一份书面材料称,已支付430万元。
(希望最高法的要求,在有些地方能够得到真正落实。)
申诉维权:期盼高院能够提审
打了4年多官司,却没有拿到本属于自己的补偿款。王苏湘这位在东台投资近3亿的倔强商人,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请省高院提审他的行政诉讼案。
在书面材料里,他称:
“一、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有利的关键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并以此作出了对再审申请人不利的判决。
再审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月两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案涉地块的拆迁协议、结算清单、评估报告、结算支付凭证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答复:经查,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已向法庭举证,以证明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予以了拆除,但未予以补偿的事实。被申请人质证对证据三性无异议。
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东台市人民法院(2020)苏0981民初3869号案件立案后,申请人即对案涉房地产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且申请人多次致函告知被申请人案涉房地产权利人为自己,要求对拆迁补偿款暂不予发放。
两级庭审中申请人均向法院提交、陈述了该证据,但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视而不见,完全不予理会。
一、二审二次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与崔业林签订的所谓《拆迁安置协议》,该补偿协议与此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以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9民终195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内容均相互矛盾。
一审法院对这些明显的矛盾均未作出回应和说明。且该协议中除了有崔业林的签字,其他关键条款均为空白。庭审中,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也均对该空白协议提出质疑,要求被申请人庭后补充。此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法庭也未通知申请人质证,但仍以此认定被申请人已予以补偿。
二审中,申请人提出,在案涉地块尚处于查封、冻结的状态下,且申请人多次致函告知被申请人案涉房地产权利有争议,要求对拆迁补偿款暂不予发放的情况下,如果补偿款确已错误地交付于崔业林,也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予以赔偿。但二审判决对上述内容不予回应,予以无视。
综上,一、二审法院回避了对上诉人有利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空白协议作出了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违反了
《行政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其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秋去冬来,流年几载。王苏湘还在苦苦等待最终结果。
去年3月,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相关方面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涉及民企家大额合法财产保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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